以下观点,正在被广泛接受,即企业的高管和工会领袖有一种◆◆★◆■◆“社会责任”,这种责任超越了仅仅服务于他们的股东或者工会会员的利益★■★◆★。这样的观点显示了对自由经济的特点和本质的重大错误认识★★◆■◆。在自由经济中,企业有且只有一个社会责任,那就是利用其资源,谋划并从事能够增加其利润的那些活动■■◆◆★◆,唯一的条件是企业必须服从游戏规则,即进行公开和自由的竞争,没有欺骗或欺诈行为。
类似地◆★,工会领袖的“社会责任★◆★”是服务于其工会会员的利益★◆◆。而建立一个法律框架◆★◆■★,是除了企业高管和工会领袖以外的我们剩下这些人的责任;这个法律框架必须使个人在追求他自己的利益时——这里要再次引用亚当·斯密的话——“受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引,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。也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◆■★◆■◆,就对社会有害★◆◆■★。他追求自己的利益,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。我从来没有听说过★◆◆■,那些假装为公众幸福而经营贸易的人做了多少好事。”
注:本文摘自《资本主义与自由》(重译本),(美)米尔顿·弗里德曼著■◆★◆■,商务印书馆